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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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