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公安厅局,台办、港澳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本通知所称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系指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内地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后,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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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