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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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2016年)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
- 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 银监会全总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