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年)
外经贸政发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各商业银行: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涉及我国对外关系,具有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对技术和商务谈判有较严格的要求。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策性和商业性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管理,保证出口信贷的回收,维护国家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 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 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成套设备出口的企业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报外经贸部批准方能获得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申报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
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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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2007年)
-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2008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2020年)
- 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
- 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