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卫生系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以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设置的荣誉称号是以卫生部的名义对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授予的最高行政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卫生系统的各级各类单位和工作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 凝心聚力务实笃行共创上海合作组织美好明天——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1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黄仁龙、梁爱诗职务任免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