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
第四条
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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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关于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00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