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
第四条
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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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1997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2013年)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