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日喀则支队帕里边防派出所“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