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有关国防动员以及人民武装动员、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的领导管理体制、军地职能配置、工作机构设置和国防动员资源指挥运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24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 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 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2023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