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一、
删去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中的“监事”。
二、
将第十条中的“投资机构”修改为“私募投资基金”。
三、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四、
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在计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当将分期发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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