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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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年)
- 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二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
-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