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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