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修改为:“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和定期评审。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符合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
二、
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九)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差异,地形、地理信息等”。
三、
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原始资料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的原始资料符合规定的准确性、分辨率、完整性、及时性、完好性、可追溯性和格式的要求。涉及多个提供部门或者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协调一致后,统一提供给航空情报服务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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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烈士安葬办法(2022年)
- 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8年)
-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