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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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八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地震局等机构设置的通知(2018年)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