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组。其中属于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三、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修改为:“也可以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询、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法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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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江新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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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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