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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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