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部(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部商财政部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应急部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应急部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3年)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2011年)
- 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