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YYYY年MM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
- 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