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供内部黄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有关材料”。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黄金矿产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复印件、商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批复文件复印件、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复印件,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开采黄金有关证明,企业近3年的纳税记录,申请出口黄金的还应当提交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的登记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3年)
- 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统计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名称和印章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