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三)通航指令,是指中途监管站对小型船舶发出的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电子指令。
(四)海关指定区域,是指以中途监管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具体区域范围由有关直属海关对外公布。
第三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年)
-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2013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2015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
- 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