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2019年)
-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
- 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2000年)
-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2025年)
-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2000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