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_第33期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年)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
-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2016年)
- 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报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