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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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6号(2012年)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2019年)
- 救灾捐赠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