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
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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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李小刚等3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4年)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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