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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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