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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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
-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