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2010年)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