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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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落地覆盖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中俄东宁——波尔塔夫卡互市贸易区的复函(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