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0年3月)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