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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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