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
-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5年)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