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对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2009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0年)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