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公安机关先进模范集体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呼伦贝尔盟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25年)
-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