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引用法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九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