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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尚未施行
(2001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0号公布 2026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五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或者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第七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八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行使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布图设计公共服务,促进布图设计运用。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十一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五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合理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 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九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提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应当以真实创作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含布图设计的必要信息,能够清楚地显示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收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六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明显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第二十八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复审… 第三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布图设计登记被撤销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布图设计登记中未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三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第三十五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的,收取的使…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第四十一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行… 第四十三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布图设计许可使… 第四十七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第四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泄露被代理人布图设计中未公开的内容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从事布图设计专有权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第五十一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