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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明显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