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三节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并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应当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可信度与社会声誉,能够为各治理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提供判…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人数至少为五人。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监管机构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整改情况向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通报。 第五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制定发展战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