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