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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