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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人数至少为五人。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人数应当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