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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