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二章 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接诉、受理和转办 第九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利用多种渠道(如咨询电话、网站等)明示接诉要求,告知消费者监管机构接受投诉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受理以下情形的消费者投诉: 第十一条 对于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类型反映事项,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依据事项性质和诉求分类进行引导,按照其他法定途径办理;对于一起投诉中包括的其他类型反映事项,属于…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提供书面的投诉材料,并对所提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材料应完整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 第十三条 银监会对以下消费者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2日内,以电话、短信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投诉材料已收悉,投诉已进入处理程序;在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5日内,做…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确定受理的投诉事项,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日内,填写《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转办单》(附件2),转交有关银监局或… 第十六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依据以下原则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转办: 第十七条 消费者对银监局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处理投诉结果不满意,可在收到《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附件7)之日起30日内,向银监会申请再次处理(以下称复查)。… 第十八条 复查投诉处理流程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接诉、受理、调查和处置等阶段程序要求办理;复查投诉办理时限不超过30日;复查投诉处理结束后相应投诉事项终结并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对消费者投诉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应会商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或属地…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