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确定受理的投诉事项,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日内,填写《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转办单》(附件2),转交有关银监局或当事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协调处理;同时填写《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登记表》(附件3),并以《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告知书》(附件4)及时通知投诉人投诉事项受理进展,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协调处理部门。
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投诉,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5),作出有关说明,并建议其他申诉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