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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银监会对以下消费者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消费者投诉理由明显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

消费者投诉的机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的;

消费者投诉的事项已经由银监会或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已经处理完毕的;

消费者投诉的事项已经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调解、裁定、判决,或者已经调解、裁定、判决完毕的;

消费者就所投诉事项已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和解,或已经接受第三方调解和仲裁结果的;

消费者无明确诉求的;

消费者未能提供投诉人信息、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事实和证据及授权委托文书等基本信息材料的;

其他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认定为不应受理的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