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不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制定旅客运输服务标准、家属援助计划和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制度,或者未向运营许可证颁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的;
从事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要求制定并公布经营服务标准的;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未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备案经营活动信息、报送企业经营年度报告、落实投诉管理要求的。
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