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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从事空中游览或者跳伞飞行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公布经营服务标准,并在售票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等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营服务标准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企业的运营资质;

企业近3年诚信经营评价情况;

服务事项范围、流程和标准;

所使用的航空器、飞行时长、收费标准等;

是否投保航空器乘客责任险、机上人员险、航空器机身险、第三人责任险以及赔偿金额;

包含服务纠纷解决方案在内的投诉管理制度;

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特殊情况下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赔偿方案;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乘机要求及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其他事项。

经营服务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