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从事空中游览或者跳伞飞行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公布经营服务标准,并在售票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等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营服务标准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企业的运营资质;
企业近3年诚信经营评价情况;
服务事项范围、流程和标准;
所使用的航空器、飞行时长、收费标准等;
是否投保航空器乘客责任险、机上人员险、航空器机身险、第三人责任险以及赔偿金额;
包含服务纠纷解决方案在内的投诉管理制度;
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特殊情况下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赔偿方案;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乘机要求及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其他事项。
经营服务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