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分类管理要求 第二节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分类管理要求 第二节 载人类企业经营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从事空中游览或者跳伞飞行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公布经营服务标准,并在售票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等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营服务标准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从事载人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向通用航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飞行服务,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飞行衍生服务产品。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