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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就所从事的定期运输的旅客、行李、货物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未制定、发布、备案或者告知运输总条件,或者未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航班延误或取消,未按规定发布信息通告,或者未按要求开展处置和旅客服务工作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未依法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或者未按计划做好家属援助工作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援救的;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未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未按要求受理、处理旅客投诉或者未及时向投诉人反馈相关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