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分类管理要求 第一节 载客类企业经营特别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关于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运输总条件并在售票等环节明确告知旅客,制定民用航空… 第十八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确定拟开通航线。 第十九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航线和预先飞行计划批复。 第二十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航线航班正式运营5个工作日前,向运营许可证颁发地和作业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包括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不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旅客运输服务标准、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及家属援助计划和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制度,并向运营许可证颁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不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将航班信息、服务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告知通用航空用户和消费者,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航空医疗救护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明确航空医疗急救或者航空医疗转运的操作标准及程序,配备必要的航空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从事载客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及家属援助计划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演练记录至少保存24个日历月。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从事载客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处置,并按照家属援助计划做好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 第二节 载人类企业经营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从事空中游览或者跳伞飞行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公布经营服务标准,并在售票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等环节明确告知消费者。经营服务标准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从事载人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向通用航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飞行服务,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飞行衍生服务产品。 第三节 载货类企业经营特别要求 第三十条 从事载货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明确货物运输服务和收费标准,制定《货物运输管理手册》。手册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从事载货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起飞前向机组人员提供货物运输相关文件,并将上述文件至少保存24个日历月。 第三十二条 从事载货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确保参与货物运输的相关人员按照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培训。 第三十三条 从事载货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或者货物包装内夹带危险品。 第三十四条 从事载货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品应急处置程序的要求,每24个日历月至少开展一次危险品应急处置演练,演练记录至少保存24个日历月。 第三十五条 从事定期载货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 第四节 培训类企业经营特别要求 第三十六条 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培训教员、民用航空器数量、培训周期时长和场地设施条件等因素建立培训经营能力评估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将培训经营能力评估结果、在训学员数量、预计培训周期时长、培训价格、收费方式、退费规则、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结合课程训练进度,分期收取培训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其培训经营能力范围内招收培训学员。 第四十条 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不得以体验带飞名义开展空中游览等载人类经营活动。 第五节 其他类企业经营特别要求 第四十一条 从事航空器代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不得代管从事包机销售业务及其关联企业的航空器,不得使用代管的航空器开展或者通过航空器承租人间接开展通用航空不定期载客运输及其宣传… 第四十二条 从事航空器出租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在出租航空器前,应当核实航空器承租人的驾驶资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