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分类管理要求 第一节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分类管理要求 第一节 载客类企业经营特别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关于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运输总条件并在售票等环节明确告知旅客,制定民用航空… 第十八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确定拟开通航线。 第十九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航线和预先飞行计划批复。 第二十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航线航班正式运营5个工作日前,向运营许可证颁发地和作业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包括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不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旅客运输服务标准、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及家属援助计划和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制度,并向运营许可证颁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不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将航班信息、服务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告知通用航空用户和消费者,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航空医疗救护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明确航空医疗急救或者航空医疗转运的操作标准及程序,配备必要的航空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从事载客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及家属援助计划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演练记录至少保存24个日历月。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发生后,从事载客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处置,并按照家属援助计划做好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的援助…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