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分类管理要求 第四节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节 第三章 分类管理要求 第四节 培训类企业经营特别要求 第三十六条 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培训教员、民用航空器数量、培训周期时长和场地设施条件等因素建立培训经营能力评估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将培训经营能力评估结果、在训学员数量、预计培训周期时长、培训价格、收费方式、退费规则、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结合课程训练进度,分期收取培训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其培训经营能力范围内招收培训学员。 第四十条 从事培训类经营的通用航空企业不得以体验带飞名义开展空中游览等载人类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