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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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
-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
-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