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