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