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