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