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组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由11至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条 评估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组成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