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接受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宴请、馈赠;
私下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
泄露评估工作相关信息;
以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组成员名义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培训、辅导、合作等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其他活动;
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接受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宴请、馈赠;
私下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及有关人员有不当接触;
泄露评估工作相关信息;
以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组成员名义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培训、辅导、合作等活动,或者从事有损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其他活动;
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