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及其相关负责人有利害关系;
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关系。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及其相关负责人有利害关系;
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关系。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