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以及本级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