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七、 七、 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2号修正)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二)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统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 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将第十六条中的“原产地证书”修改为“产地证书”。 (五)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口饲料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 (六)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口饲料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的标签。”将第二款修改为:“用于加工生产或者配制饲料、不… (七)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中的“2年”修改为“3年”。 (八)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九)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十)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饲料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对出口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出口生产企业”修改为“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删去第五款。 (十二)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 (十三) 删去第四十条中的“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 (十四) 将第四十五条中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修改为“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 (十五) 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出境口岸海关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修改为“出境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查验”。 (十六) 删去第五十条中的“,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十七) 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出口企业与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十八) 删去第五十三条。 (十九) 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其中的“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备案的出口企业”修改为“出口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 (二十) 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注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直… (二十一)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删去第三项;将原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原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 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 引用法条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 (十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