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归集共享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